法規名稱: 苗栗縣通霄溪水區及水體分類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水字第 1050107655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5條,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環境保護 / 水質保護

立法總說明

水污染防治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水體特質及其所在地
之情況,劃定水區,訂定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
通霄溪經中央水利主管機關依河川管理辦法認定屬於水資源開發或國土保
育或區域發展關係重大之水系,公告為縣管河川。為保障通霄溪水系正常
用途,檢討通霄溪水系之水體特質及其所在地之情況,劃定水區,作為該
水體用途規劃之依據,並訂定苗栗縣通霄溪水區及水體分類標準(以下簡
稱本標準)。本標準共計五條,其要點如下:
一、法源依據(第一條)。
二、水區劃定目的及範圍(第二條)。
三、水體分類(第三條)。
四、各水區水體分類之水質標準(第四條)。
五、 本標準施行日期(第五條)。

法規異動

訂定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