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3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十條第二項:「為處理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
    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

貳、目標
    為防止、排除或減輕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對人體、生態、環境或
    財產之影響,當有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發生之虞或發生時,依本
    計畫之通報、應變等系統,及時有效整合各級政府、產業團體及社會
    團體之各項資源,取得污染處理設備、專業技術人員,以共同達成安
    全、即時、有效且協調之應變作業。

參、範圍
    本計畫所稱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其範圍包括:
    一、船舶發生海難或其他意外事件,造成船舶載運物質、油料外洩或
        有油料外洩之虞者,致有危害人體健康、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
    二、載運油料船舶執行油輸送期間發生事故,造成油料外洩或有油料
        外洩之虞者。
    三、因陸源污染、海域工程、海洋棄置、船舶施工或其它意外事件所
        致油料排洩,嚴重污染海洋環境者。
    四、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以外之重大海洋污染事件,應比照本計
        畫實施應變措施。

肆、應變類別
    針對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範圍,依據災害事件發生類別啟動應變
    作業:
    一、因海難事件導致海洋污染發生,由交通部開設之海難災害應變中
        心統籌應變處理及執行油污染應變、事故船船貨、殘油與外洩油
        料、船體移除及相關應變作為,直至環境復原完成。
    二、非因海難事件導致海洋污染發生,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
        稱環保署)針對事件規模進行研判,並依本計畫內容執行應變。

伍、通報系統
一、因海難事件導致海洋污染發生:
  (一)航政機關、港口管理機關(構)、海岸管理機關、地方政府及相
        關單位於接獲因海難事件導致之海洋污染事件發生者,應立即將
        相關資料通報交通部、環保署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以下簡稱海
        巡署)。
  (二)於交通部開設海難災害應變中心前,相關應變機關(構)單位雖
        尚未進駐,仍應依權責掌握污染狀況及執行應變,並以電話、簡
        訊、傳真、通報系統或其他方式通報交通部、環保署。
  (三)於交通部開設海難災害應變中心後,中心成員應隨時掌握污染情
        形,並依通報流程,依式填報處理情形回報表,並傳真至應變中
        心。
二、非因海難事件導致海洋污染發生:
  (一)航政機關、港口管理機關(構)、海岸管理機關、地方政府及相
        關單位於接獲非因海難事件導致之海洋污染事件發生者,應立即
        將相關資料通報環保署及海巡署。
  (二)於環保署成立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以下簡稱油污染緊
        急應變中心)前,相關應變機關(構)單位雖尚未進駐,仍應依
        權責掌握污染狀況及執行應變,並以電話、簡訊、傳真、通報系
        統或其他方式通報環保署。
  (三)於環保署成立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後,中心成員應隨時掌握污染
        情形,並依通報流程,依式填報處理情形回報表,並傳真至油污
        染緊急應變中心。
三、通報表如附件一、通報流程如附件二、處理情形回報表如附件三。

陸、分工(組織)及應變層級
一、因海難事件導致海洋污染發生:
  (一)交通部接獲通報後,決定所需之應變層級,並依下列方式執行應
        變
        1.第一級: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未達一百公噸–小型外洩,由海
          岸管理機關、地方政府或港口管理機關(構)負責應變,及依
          據其訂定之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內容,執行各項污染清除
          措施。
        2.第二級: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達一百公噸至七百公噸–中等程
          度或顯著之外洩,由交通部(商港區域)、農委會(漁港區域
          )、經濟部(工業港區域)、國防部(軍港區域)、內政部(
          國家公園區域)、環保署(其他海岸區域)、海巡署(海上)
          負責應變,及依據其訂定之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內容,執
          行各項污染清除措施。
        3.第三級: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逾七百公噸–重大外洩,由交通
          部開設之海難災害應變中心執行應變。
        4.下列情況,應考慮採行重大海洋油污染(即第三級)應變:
         (1)油品事業機構之油品外洩,其污染程度與預估動員之應變能
            量已超越其因應能力時。
         (2)應地方政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請求,外洩程度超過其因
            應能力,雖已取得其他支援,仍無法有效執行應變時。
  (二)交通部開設海難災害應變中心
        經研判為因海難事件導致重大海洋油污染應變層級,交通部應即
        設立「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小組」,並視需求開設「海難災
        害應變中心」,由交通部部長擔任召集人,通知應變中心各成員
        機關即刻進駐,並依事件發生地點,由下列權責機關成立現場應
        變前進指揮所,以及時有效獲得各項人力、設備資源:
        1.海岸:環保署。
        2.海上:海巡署。
        3.商港區域:交通部(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
          。
        4.漁港區域:農委會(漁業署)。
        5.工業港區域:經濟部(工業局)。
        6.軍港區域:國防部。
        7.國家公園區域:內政部(營建署)。
  (三)交通部開設海難災害應變中心成員,包括環保署、內政部、外交
        部、法務部、國防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經濟部、交通部、
        海巡署、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以下簡稱農委會)、科技部、事件發生所在地方政府及其他相關
        機關(構)等。各成員機關應視需求於內部成立應變小組,主動
        執行有關之應變處理事項。
  (四)交通部開設海難災害應變中心主要油污染應變工作項目
        1.依據不同事件污染規模決定應變層級後,應由各層級主政機關
          依據其訂定之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內容,指派應變中心指
          揮官。指揮官可視應變需求指派現場前進指揮所指揮官,主政
          督導執行前進指揮所開設與人員進駐、協調各項污染清除作業
          與其他應變相關工作。
        2.監督污染行為人擬定油污染清除策略:依據污染區域海岸敏感
          區位分布、海洋水文、船舶交通實況及相關調查評估結果等,
          監督污染行為人擬定油污染清除策略據以執行,內容應至少包
          括污染清除範圍、動員能量、清除程度、監測作業、清除期限
          及交通部開設海難災害應變中心要求事項等。
        3.應變資材調集前運:依據污染區域實際污染狀況與應變需求,
          統籌調度各項應變資材、設備與器材等,以利執行污染清除與
          應變作為。
        4.水質採樣及蒐證
         (1)執行污染區域水質、廢油水採樣檢測與比對分析作業,及進
            行受污染區域蒐證工作,並整理、保全相關資料,提供求償
            參考。
         (2)污染狀況解除後,持續進行水質採樣作業,據以追蹤掌握環
            境復原情形。
        5.復原作業
         (1)環境復原會勘與驗收:交通部開設海難災害應變中心於開設
            初期即應確認污染區域環境復原作業方式與驗收標準,並視
            污染清除與復原程度,召集應變中心相關成員進行會勘與驗
            收工作。
         (2)經交通部開設海難災害應變中心各成員確認環境復原結果並
            完成驗收後,後續有關水質監測、持續追蹤辦理等工作,由
            各權責機關接續執行。
        6.撤除時機
         (1)交通部開設海難災害應變中心或油污染清除執行機構委由第
            三方公證單位,確認污染區域環境復原狀況已達成污染清除
            要求,且經應變中心各成員確認之。
         (2)各權責機關應針對主管業務持續執行後續環境影響監督或評
            估作業。
         (3)交通部開設海難災害應變中心完成任務並撤除後,應視實際
            需求將現場移交給相關權責機關,持續執行事件善後與後續
            相關工作,並依本計畫分工表進行求償工作。
  (五)交通部開設海難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指派發言人,統一對外公布
        相關訊息。
  (六)交通部開設海難災害應變中心得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諮
        詢顧問。
二、非因海難事件導致海洋污染發生:
  (一)環保署接獲通報後,決定所需之應變層級,並依下列方式執行應
        變
        1.第一級: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未達一百公噸–小型外洩,由海
          岸管理機關、地方政府或港口管理機關(構)負責應變,及依
          據其訂定之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內容,執行各項污染清除
          措施,並視油污染狀況決定是否成立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
          。
        2.第二級: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達一百公噸至七百公噸–中等程
          度或顯著之外洩,由交通部(商港區域)、農委會(漁港區域
          )、經濟部(工業港區域)、國防部(軍港區域)、內政部(
          國家公園區域)、環保署(其他海岸區域)、海巡署(海上)
          負責應變,及依據其訂定之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內容成立
          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據以執行各項污染清除措施。
        3.第三級: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逾七百公噸–重大外洩,由「重
          大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小組」成立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執行應
          變。
        4.下列情況,應考慮採行重大海洋油污染(即第三級)應變:
         (1)油品事業機構之油品外洩,其污染程度與預估動員之應變能
            量已超越其因應能力時。
         (2)應地方政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請求,外洩程度超過其因
            應能力,雖已取得其他支援,仍無法有效執行應變時。
  (二)成立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
        經研判為非因海難事件導致重大海洋油污染應變層級,環保署應
        即依本計畫設立「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小組」,並視需求成
        立「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由環保署署長擔任召集人,通知油
        污染緊急應變中心各成員機關即刻進駐,並依事件發生地點,由
        下列權責機關成立現場應變前進指揮所,以及時有效獲得各項人
        力、設備資源:
        1.海岸:環保署。
        2.海上:海巡署。
        3.商港區域:交通部(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
          。
        4.漁港區域:農委會(漁業署)。
        5.工業港區域:經濟部(工業局)。
        6.軍港區域:國防部。
        7.國家公園區域:內政部(營建署)。
  (三)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成員,包括環保署、內政部、外交部、法務
        部、國防部、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經濟部、交通部、海巡署、
        衛福部、農委會、科技部、事件發生所在地方政府及其他相關機
        關(構)等。各成員機關應視需求於內部成立應變小組,主動執
        行有關之應變處理事項。
  (四)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主要工作項目
        1.依據不同事件污染規模決定應變層級後,應由各層級主政機關
          依據其訂定之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內容,指派油污染緊急
          應變中心指揮官。指揮官可視應變需求指派現場前進指揮所指
          揮官,主政督導執行前進指揮所開設與人員進駐、協調各項污
          染清除作業與其他應變相關工作。
        2.監督污染行為人擬定油污染清除策略:依據污染區域海岸敏感
          區位分布、海洋水文、船舶交通實況及相關調查評估結果等,
          監督污染行為人擬定油污染清除策略據以執行,內容應至少包
          括污染清除範圍、動員能量、清除程度、監測作業、清除期限
          及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要求事項等。
        3.應變資材調集前運:依據污染區域實際污染狀況與應變需求,
          統籌調度各項應變資材、設備與器材等,以利執行污染清除與
          應變作為。
        4.水質採樣及蒐證
         (1)執行污染區域水質、廢油水採樣檢測與比對分析作業,及進
            行受污染區域蒐證工作,並整理、保全相關資料,提供求償
            參考。
         (2)污染狀況解除後,持續進行水質採樣作業,據以追蹤掌握環
            境復原情形。
        5.復原作業
         (1)環境復原會勘與驗收: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於開設初期即應
            確認污染區域環境復原作業方式與驗收標準,並視污染清除
            與復原程度,召集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相關成員進行會勘與
            驗收工作。
         (2)經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各成員確認環境復原結果並完成驗收
            後,後續有關水質監測、持續追蹤辦理等工作,由各權責機
            關接續執行。
        6.撤除時機
         (1)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或油污染清除執行機構委由第三方公證
            單位,確認污染區域環境復原狀況已達成污染清除要求,且
            經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各成員確認之。
         (2)各權責機關應針對主管業務持續執行後續環境影響監督或評
            估作業。
         (3)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完成任務並撤除後,應視實際需求將現
            場移交給相關權責機關,持續執行事件善後與後續相關工作
            ,並依本計畫分工表進行求償工作。
  (五)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指揮官指派發言人,統一對外公布相關訊息
        。
  (六)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得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諮詢顧問。
三、依不同災害事件發生類別,交通部開設海難災害應變中心或環保署成
    立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時,有關油污染應變組織架構圖如附件四、分
    工表如附件五、聯繫名冊如附件六,並適時更新。

柒、監測系統
一、海上油污染動態監測及油污範圍界定評估
  (一)海巡署:執行海上污染動態監測、範圍評估界定及協助清除工作
        。
  (二)國防部:協助監視海上油污動態。
  (三)科技部:協助海洋油污染調查、監測、評估。
  (四)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協助油污染地區之空中勘查。
  (五)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協助空中勘查申請事宜。
  (六)農委會:協助海上油污染監測及範圍界定。
  (七)必要時應洽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相關機構及民間業者協助
        。
二、海岸油污染動態監測及油污範圍界定評估
  (一)環保署:執行海岸污染動態監測、範圍評估界定。
  (二)海巡署:協助海岸油污染範圍評估界定。
  (三)農委會:協助海岸油污染監測及範圍界定。
  (四)國防部:協助海岸油污染範圍評估界定。
  (五)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協助油污染地區之空中勘查。
  (六)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協助空中勘查申請事宜。
  (七)海岸管理機關:協助海岸污染動態監測、範圍評估界定。
三、水域水質及污染物監測
  (一)沿海海域水質監測部分,由地方政府環境保護局(海洋局)、海
        巡署、農委會、科技部或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權責就沿海海
        域水質及污染物質,進行採樣檢驗,及提供必要之協助。
  (二)其他海域水質監測部分,由海巡署、農委會、科技部或其他事業
        機構,依權責就其他海域水質及污染物質,進行採樣檢驗,及提
        供必要之協助。
四、衛星遙測監測及油污染範圍評估,由環保署、科技部負責。
五、衛星影像與數位化地圖圖庫、海洋資源資料庫、油污處理器材、設備
    、專家相關資料庫及人類活動資料庫,由相關機關建立,並由環保署
    彙整,建立共同使用機制。

捌、處理措施
一、即時應變
    當發生海洋污染情形,在交通部開設海難災害應變中心或環保署成立
    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前,各應變機關應依其污染地點,分別由商港管
    理機關(構)(商港區域)、漁港管理機關(漁港區域)、軍港管理
    機關(軍港區域)、工業港管理機關(構)(工業港區域)、國家公
    園管理機關(國家公園區域)、地方政府(其他海岸區域)、海巡署
    (海上)等,就近爭取時效,先採取抽除殘油、佈置防止油污擴散器
    材(攔油索、汲油器、吸油棉等器材)、堵漏等緊急應變措施,並備
    妥可動用之相關人力、機具,運至污染現場,執行污染清除或防止污
    染範圍擴大等工作。
二、海岸應變
  (一)海岸油污染現場應變前進指揮所
        由污染地點權責機關於油污染現場附近成立現場應變前進指揮所
        ,由下列人員進駐:
        1.污染地點權責機關指派一名指揮官。
        2.船東或油品事業機構代表。
        3.海岸管理機關代表。
        4.環保署代表。
        5.海巡署代表。
        6.農委會代表。
        7.交通部代表。
        8.內政部(國家公園管理機關)代表。
        9.國防部代表。
       10.地方政府代表。
       11.其它指定機構之代表。
       12.交通部開設海難災害應變中心或環保署成立油污染緊急應變中
          心聘請之諮詢顧問。
  (二)海岸油污染作業內容請參考附件七–海岸油污染應變要領
        1.確定油污染程度及範圍,並保全相關資料。
        2.擬訂清除策略。
        3.評估是否須使用油分散劑,以及運用時機與場域。
        4.動員所需人力,集結所需設備、器材。
        5.設置媒體對話窗口統一對外發言,及發布新聞稿。
        6.建立與當地民眾溝通機制。
        7.執行海岸清除作業。
        8.油污清除廢棄物妥為處置(最終處理與流向監控)。
        9.監督或執行環境監測及復育工作。
       10.進行求償相關作業。
三、海上應變
  (一)海上油污染現場應變前進指揮所
        由海巡署於油污染海域鄰近之海巡單位成立事故現場前進指揮所
        ,由下列人員進駐:
        1.海巡署及內政部(空中勤務總隊)分別指派一名海上及空中作
          業指揮官。
        2.船東或油品事業機構代表。
        3.港口管理機關(構)代表。
        4.農委會漁業署代表。
        5.地方政府代表。
        6.環保署代表。
        7.國防部代表。
        8.其他指定機構之代表。
        9.交通部開設海難災害應變中心或環保署成立油污染緊急應變中
          心聘請之諮詢顧問。
  (二)海上油污染作業內容
        請參考附件八–海上油污染應變要領,及海岸油污染作業內容相
        關事項。
四、商港應變
    由商港管理機關(構)督導商港管理機構負責應變,依商港法相關規
    定辦理。
五、漁港應變
    由漁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督導漁港管理機關,統籌漁港區域內之油污
    控制及清除處理相關事宜;其作業要領,參照海上及海岸油污染作業
    內容辦理。
六、工業港應變
    由工業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督導工業港管理機構,統籌工業港區域內
    之油污控制及清除處理相關事宜,其作業要領,參照海上及海岸油污
    染作業內容辦理。
七、軍港應變
    由軍港管理機關統籌軍港區域內之油污控制及清除處理相關事宜;其
    作業要領,參照海上及海岸油污染作業內容辦理。

玖、設施
    器械設備之應用:
    一、海洋油污染各應變機關(構)、油品事業機構、海岸管理機構、
        地方政府,應將應變作業所需之設備器材妥為備置,並應定期維
        護、保養、檢查。
    二、各成員機關及目的事業機關,應依本計畫之任務分工,備妥相關
        設備、器材、工具。
    三、各機關、單位、機構應定期將其保管之器具、設備、工具之細目
        及流向,通報環保署。
    四、各成員機關及民間機構所購置之清除油污設備,得相互支援備用
        ;外借紀錄,應妥為保存。
    五、環保署應至少每年一次邀集相關機關,檢討全國海洋污染緊急應
        變所需之設備器材、品名、規格、數量,並由各權責機關、單位
        逐年編列預算購置。

拾、訓練演習
    環保署應會同成員機關,自行或委託相關機關、機構或團體,辦理海
    洋油污染應變之訓練,其課程內容包括油污染事故之發現、監控、遏
    阻、回收、蒐證採樣、海岸線復原、影響評估、廢棄物處理及各種設
    備之使用等項目;並定期辦理應變作業之演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