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得子口溪水區及水體分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確保得子口溪流域水資源之清潔與運用,維護生態體系,改善
    生活環境,增進國民健康。

二、水區範圍:如附圖(包括得子口溪及其支流,流域面積九十八點三五
    平方公里,行政區域包括宜蘭縣礁溪鄉、壯圍鄉、頭城鎮及宜蘭市等
    之部分,村里名稱詳如附表一)。

三、水體分類:依據得子口溪之水資源最佳用途、涵容能力及水質現況等
    水體特性,訂定本水區內之水體分類如附表二。

四、各水區水體分類之水質標準,依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