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78.03.31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4年10月11日

條文關聯

  前條許可證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機構名稱。
  二、組織。
  三、地址。
  四、負責人姓名、住址、身分證統一字號。
  五、營業項目。
  六、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種類、數量及處理方法。
  七、級別。
  八、場(廠)地點。
  九、有效期限。
  十、營業地區。
  十一、其他應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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