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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78.03.31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4年10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許可證之有效期限,由省(市)主管機關核定之,最長不得逾五年。 前項期限屆滿三個月前,得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不得逾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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