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78.03.31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4年10月11日

條文關聯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受託或專業從事清除、處理之廢棄物,
  不得超過營業項目及逾越營業地區,且應自行清除、處理。但需其他專
  業技術清除、處理部分,得於開始清除、處理一個月前,申請縣(市)
  主管機關轉請省主管機關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准委託其他清除、處理
  機構代為清除、處理者,不在此限。
  前項委託其他清除、處理機構代為清除、處理部分,不得逾該項受託或
  專業從事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營業額百分之三十。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