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受託或專業從事清除、處理之廢棄物, 不得超過營業項目及逾越營業地區,且應自行清除、處理。但需其他專 業技術清除、處理部分,得於開始清除、處理一個月前,申請縣(市) 主管機關轉請省主管機關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准委託其他清除、處理 機構代為清除、處理者,不在此限。 前項委託其他清除、處理機構代為清除、處理部分,不得逾該項受託或 專業從事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營業額百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