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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78.03.31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4年10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九條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營運時,應於設備、機具、設施或處理 場(廠)明顯處標明機構名稱及許可證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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