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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78.03.31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4年10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條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聘僱之清除、處理技術員,應為專任職 。但同為甲級或乙級清除及處理機構者,甲級機構之技術員二人得為兼 任,乙級機構之技術員一人得為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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