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78.03.31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4年10月11日

條文關聯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聘僱之清除、處理技術員,應為專任職
  。但同為甲級或乙級清除及處理機構者,甲級機構之技術員二人得為兼
  任,乙級機構之技術員一人得為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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