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聘僱之清除、處理技術員離職時,其負 責人應於三個月內另聘符合於規定資格者繼任。但有害事業廢棄物清除 、處理技術員,應於一個月內另聘。 未依前項規定另聘清除、處理技術員者,省(市)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 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