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78.03.31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4年10月11日

條文關聯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聘僱之清除、處理技術員離職時,其負
  責人應於三個月內另聘符合於規定資格者繼任。但有害事業廢棄物清除
  、處理技術員,應於一個月內另聘。
  未依前項規定另聘清除、處理技術員者,省(市)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許
  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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