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78.03.31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4年10月11日

條文關聯

  清除機構分左列四級:
  一、甲級:得接受委託或專業從事清除一般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及
      有害事業廢棄物;其應具備條件如左:
    (一)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
    (二)聘僱甲級或乙級清除技術員四人以上,其中甲級清除技術員至
          少二人以上。
  二、乙級:得接受委託或專業從事清除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
      其應具備條件如左:
    (一)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二)聘僱甲級或乙級清除技術員二人以上,其中甲級清除技術員至
          少一人以上。
  三、丙級:得接受委託或專業從事清除每日總計三十公噸以下之一般廢
      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其應具備條件如左:
    (一)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
    (二)聘僱乙級清除技術員一人以上。
  四、丁級:得接受委託或專業從事清除廢塑膠容器、廢鋁(罐)、廢鐵
      (罐)、廢玻璃(瓶)、廢紙、廢輪胎、廢潤滑油、廚餘、糞尿(
      不含禽畜糞尿)、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污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
      關公告之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其應具備條件如左:
    (一)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
    (二)聘僱丙級清除技術員一人以上。
  前項各級清除機構之營業項目及設備機具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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