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託操作管理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之垃圾處理場(廠)者,應檢具左列 書件,向場(廠)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操作許可證 。 一、申請書。 二、公司執照、商業登記證或政府核准證明。 三、廢棄物處理技術員資格證書。 四、受託操作管理垃圾處理場(廠)契約。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