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78.03.31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4年10月11日

條文關聯

  受託操作管理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之垃圾處理場(廠)者,應檢具左列
  書件,向場(廠)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操作許可證
  。
  一、申請書。
  二、公司執照、商業登記證或政府核准證明。
  三、廢棄物處理技術員資格證書。
  四、受託操作管理垃圾處理場(廠)契約。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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