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境部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促進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條文關聯

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資源循環署署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
處理本會事務。
委員會為應特定議題之需要,得由委員、學者專家、各相關機關及本部人
員組成分工小組,進行規劃、協調及研議。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改制為環境部,修正機關簡稱、所屬機關名稱及其
首長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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