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環境部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促進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4月3日環境部環部循字第1136003746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 第 2條、第3條、第6條條文(原名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再生資源回收再利 用促進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體系: / 行政 / 環境保護 / 廢棄物管理

立法總說明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促進委員會組織規程(以下簡稱本
規程)於九十二年七月二日訂定發布,迄今歷經三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
為一百十二年三月八日。為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自一
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改制為環境部,爰修正本規程第二條、第三條、第
六條之機關名稱、簡稱及首長職稱,名稱並修正為「環境部再生資源回收
再利用促進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異動

修正

環境部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擬有關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重大
    政策、措施。
二、審議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關本法源頭管理章各條公告指定
    事項。
三、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相關執行及運作之協調、評估等事宜。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改制為環境部,修正機關名稱。

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環境部(以下簡稱本部)部長兼任,綜理會務
;副主任委員一人,由部長指定次長一人兼任,襄助會務。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改制為環境部,修正機關名稱、簡稱及正、副首長
職稱。

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部資源循環署署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
處理本會事務。
委員會為應特定議題之需要,得由委員、學者專家、各相關機關及本部人
員組成分工小組,進行規劃、協調及研議。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改制為環境部,修正機關簡稱、所屬機關名稱及其
首長職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