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現有大型焚化廠統一調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轄內現有廢棄物處理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經啟動前條第二項支援應變機制及相關配套措施後,確認其區域性聯合及
跨區域合作之現有廢棄物處理設施均不能處理或處理有困難,且未來三個
月內仍無法清理完畢時,得檢附相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調度:
一、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災害,造成短期內一般廢棄物遽增,無法即時
    處理。
二、現有廢棄物處理設施非人為因素致暫時無法運作。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必要狀況。
〔立法理由〕
一、必要性調度適用要件。
二、為防免一般廢棄物堆置、未能妥善清理之情事發生,本法第二十八條
    第八項賦予中央主管機關調度權限,並考量廢棄物清理環境保護事項
    為法定之地方政府事務權責,其調度權限行使應非屬常態,爰限於不
    可抗力、暫時性、非人為因素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必要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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