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處機關與受有利益人進行協談時,應檢視受有利益人所附佐證資料之真 實性與正確性,並考量確認所得利益所需成本,評估協談要件及內容,必 要時,得召開會議,邀集專家學者共同參與。 協談結果,應作成紀錄。裁處機關得審酌參考協談結果,作成行政處分進 行裁處。
裁處機關協談之執行方式。至就裁處機關邀請專家學者共同參與協談,其 邀請人選應具有認定及核算所得利益之相關學術專長或實務經驗,如律師 、會計師、相關領域技師或其他適當之專家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