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所得利益認定及核算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條文關聯

所得利益計算期間之起算日,以認定其違反本法規定之日為起算日。停止
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裁處機關命採取必要措施、限期改善者,自命其採取必要措施、改
    善之日起為停止日。
二、經裁處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停工(業)、歇業者,自命其停工
    (業)、歇業之日為停止日。
三、自報停工(業),經裁處機關查證屬實者,自其自報停工(業)之日
    為停止日。
經裁處機關查驗認定未依規定完成改善、停工(業)、歇業者,應就前項
停止日至裁處機關查驗認定實際已完成改善、停工(業)、歇業之日期間
另行計算所得利益總和。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明定所得利益計算期間之起算日及停止日認定方式。
二、起算日之認定,應由裁處機關調查事證,據以認定行為人違反本法義
    務行為之起始日,並以該日做為計算不法利得之起算日。
三、第二項明定未依規定完成改善、停工(業)、歇業者,應另行計算所
    得利益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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