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飲用水水質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條文關聯

自來水、簡易自來水、社區自設公共給水因暴雨或其他天然災害致飲用水
水源濁度超過一五00 NTU時,其飲用水水質自由有效餘氯(僅限加氯消
毒之供水系統)得適用下列水質標準:

(圖表請參閱附件)
〔立法理由〕
一、為因應氣候變遷及極端氣候調適,因暴雨或其他天然災害致飲用水水
    源濁度超過一五00 NTU時,該高濁度原水雖經自來水場淨水處理,
    出水濁度仍會有比平時稍高之情形。為免因濁度較高致使水中微生物
    較易生長,或藏匿於懸浮顆粒孔隙中,因此需提高出水加氯量,以持
    續有效殺菌消毒,確保水質安全,爰修正自由有效餘氯標準為0.二
    至三.0(毫克/公升)。
二、參考美國係以氯為主要消毒劑國家,其水質標準自由有效餘氯最大限
    值為四毫克/公升,世界衛生組織( WHO)健康指引值則低於五(毫
    克/公升)。
三、依現行法制作業體例酌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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