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飲用水水質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1年5月23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水字第1111059186A號令修 正發布第5條;增訂第5條之1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環境保護 / 環境衛生及毒物管理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87年2月4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 0004428號令訂定發布 全文9條,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2. 中華民國92年5月7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0920028896號令修正發 布第 3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3. 中華民國 94年5月30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0940039894號令修正 發布第3條、第4條、第5條、第6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4. 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0960100652號令修正發 布第3條條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5. 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 0980106331E號令修 正發布第3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6.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 1030001229號令修正 發布第3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7. 中華民國106年1月10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1060000881號令修正 發布第3條、第4條、第5條條文
本資料僅供會員查閱,若您尚未加入會員,請加入會員。
8. 中華民國 111年5月23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水字第1111059186A號令修 正發布第5條;增訂第5條之1條文

立法總說明

飲用水水質標準自八十七年二月四日訂定發布,持續因應氣候變遷調適及
科技發展進行檢討,迄今已歷經六次檢討修正,透過規範飲用水水質,保
障我國公眾飲用水安全。
考量旱災、暴雨、地震等天然災害期間,水源缺乏、水源水質不穩定等因
素,容易影響淨水處理後之供水水質,為期能於天然災害應變期間,飲用
水供應無虞,確保公眾飲用水品質,維護國民健康,爰修正及增訂不影響
健康物質項目之水質標準,以確保飲用水水質安全及品質,其修正要點如
下:
一、修正自由有效餘氯標準。(修正條文第五條)
二、增訂天然災害應變期間實施自來水分區供水區域之水質標準。(修正
    條文第五條之一)

法規異動

修正

自來水因前條天然災害需分區供水者,於天然災害應變期間,供水區域飲
用水水質標準規定如下:
一、自由有效餘氯限值範圍(僅限加氯消毒之供水系統):

    (圖表請參閱附件一)

二、物理性標準:

    (圖表請參閱附件二)
    
三、影響適飲性、感觀物質:

    (圖表請參閱附件三)

前項天然災害應變期間指依災害防救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成立中央災害
應變中心處理天然災害之期間。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因旱災、暴雨、地震等天然災害期間,由於水源缺乏、水源水質不穩
    定等因素,供水水質易受影響。為能於災害期間自來水事業不因水質
    中影響適飲性、感觀物質而使供水中斷,爰於天然災害應變期間自來
    水分區供水區域(依經濟部訂定「自來水停止及限制供水執行要點」
    之第三階段:分區輪流或全區定時停止供水),針對不涉及影響健康
    物質項目增訂其得適用之水質標準:
    (一)自由有效餘氯(僅限加氯消毒之供水系統):
          1.災害期間停、復水作業頻繁,水壓改變造成管網沖刷,易造
            成濁度升高。
          2.為免因濁度較高致使水中微生物較易生長,或藏匿於懸浮顆
            粒孔隙中,因此需提高出水加氯量,以持續有效殺菌消毒。
            爰於天然災害應變期間自來水分區供水區域,增訂自由有效
            餘氯標準為0.二至三.0(毫克/公升)。
    (二)濁度(物理性標準):
          1.災害(尤其旱災)期間,濁度稍高之水源仍有使用需求。
          2.惟濁度大於四NTU時肉眼可辨,易致消費者觀感不佳。
          3.參考歐美國家飲用水濁度標準值,如美國標準不大於五 NTU
            、歐盟無標準(消費者可接受且無異常變化), WHO則無健
            康指引建議值,爰於天然災害應變期間自來水分區供水區域
            ,增訂濁度標準為四NTU。
    (三)色度(物理性標準):旱災期間對於深淺層地下水可能有使用
          需要,惟地下水鐵、錳含量較高,色度亦會提高。參考歐美先
          進國家,如美國標準不高於十五鉑鈷單位、歐盟無標準、 WHO
          則無健康指引建議值,爰於天然災害應變期間自來水分區供水
          區域,增訂色度標準為十(鉑鈷單位)。
    (四)鐵、錳(影響適飲性、感觀物質):鐵、錳為地殼元素,淺、
          深層地下水含量較高,歐美先進國家訂定鐵、錳之水質標準,
          係基於感觀性而非其對健康之影響。為能於天災期間充份水資
          源(含地下水源)利用,爰於天然災害應變期間自來水分區供
          水區域,增訂鐵標準為0.五(毫克/公升)、錳標準為0.
          一(毫克/公升)。
    (五)總硬度、總溶解固體量(影響適飲性、感觀物質):一般石灰
          岩地區及土壤表層較厚地區,雨水易溶出較多鈣、鎂等離子,
          故總硬度、總溶解固體量較高。歐美先進國家大都不訂其水質
          標準或適飲性標準、 WHO亦無健康指引建議值。爰於天然災害
          應變期間自來水分區供水區域,增訂總硬度標準為四00(毫
          克/公升)、總溶解固體量標準為八00(毫克/公升)。
三、明確定義關於天然災害應變期間之說明。
自來水、簡易自來水、社區自設公共給水因暴雨或其他天然災害致飲用水
水源濁度超過一五00 NTU時,其飲用水水質自由有效餘氯(僅限加氯消
毒之供水系統)得適用下列水質標準:

(圖表請參閱附件)
〔立法理由〕
一、為因應氣候變遷及極端氣候調適,因暴雨或其他天然災害致飲用水水
    源濁度超過一五00 NTU時,該高濁度原水雖經自來水場淨水處理,
    出水濁度仍會有比平時稍高之情形。為免因濁度較高致使水中微生物
    較易生長,或藏匿於懸浮顆粒孔隙中,因此需提高出水加氯量,以持
    續有效殺菌消毒,確保水質安全,爰修正自由有效餘氯標準為0.二
    至三.0(毫克/公升)。
二、參考美國係以氯為主要消毒劑國家,其水質標準自由有效餘氯最大限
    值為四毫克/公升,世界衛生組織( WHO)健康指引值則低於五(毫
    克/公升)。
三、依現行法制作業體例酌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