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飲用水水質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條文關聯

自來水因前條天然災害需分區供水者,於天然災害應變期間,供水區域飲
用水水質標準規定如下:
一、自由有效餘氯限值範圍(僅限加氯消毒之供水系統):

    (圖表請參閱附件一)

二、物理性標準:

    (圖表請參閱附件二)
    
三、影響適飲性、感觀物質:

    (圖表請參閱附件三)

前項天然災害應變期間指依災害防救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成立中央災害
應變中心處理天然災害之期間。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因旱災、暴雨、地震等天然災害期間,由於水源缺乏、水源水質不穩
    定等因素,供水水質易受影響。為能於災害期間自來水事業不因水質
    中影響適飲性、感觀物質而使供水中斷,爰於天然災害應變期間自來
    水分區供水區域(依經濟部訂定「自來水停止及限制供水執行要點」
    之第三階段:分區輪流或全區定時停止供水),針對不涉及影響健康
    物質項目增訂其得適用之水質標準:
    (一)自由有效餘氯(僅限加氯消毒之供水系統):
          1.災害期間停、復水作業頻繁,水壓改變造成管網沖刷,易造
            成濁度升高。
          2.為免因濁度較高致使水中微生物較易生長,或藏匿於懸浮顆
            粒孔隙中,因此需提高出水加氯量,以持續有效殺菌消毒。
            爰於天然災害應變期間自來水分區供水區域,增訂自由有效
            餘氯標準為0.二至三.0(毫克/公升)。
    (二)濁度(物理性標準):
          1.災害(尤其旱災)期間,濁度稍高之水源仍有使用需求。
          2.惟濁度大於四NTU時肉眼可辨,易致消費者觀感不佳。
          3.參考歐美國家飲用水濁度標準值,如美國標準不大於五 NTU
            、歐盟無標準(消費者可接受且無異常變化), WHO則無健
            康指引建議值,爰於天然災害應變期間自來水分區供水區域
            ,增訂濁度標準為四NTU。
    (三)色度(物理性標準):旱災期間對於深淺層地下水可能有使用
          需要,惟地下水鐵、錳含量較高,色度亦會提高。參考歐美先
          進國家,如美國標準不高於十五鉑鈷單位、歐盟無標準、 WHO
          則無健康指引建議值,爰於天然災害應變期間自來水分區供水
          區域,增訂色度標準為十(鉑鈷單位)。
    (四)鐵、錳(影響適飲性、感觀物質):鐵、錳為地殼元素,淺、
          深層地下水含量較高,歐美先進國家訂定鐵、錳之水質標準,
          係基於感觀性而非其對健康之影響。為能於天災期間充份水資
          源(含地下水源)利用,爰於天然災害應變期間自來水分區供
          水區域,增訂鐵標準為0.五(毫克/公升)、錳標準為0.
          一(毫克/公升)。
    (五)總硬度、總溶解固體量(影響適飲性、感觀物質):一般石灰
          岩地區及土壤表層較厚地區,雨水易溶出較多鈣、鎂等離子,
          故總硬度、總溶解固體量較高。歐美先進國家大都不訂其水質
          標準或適飲性標準、 WHO亦無健康指引建議值。爰於天然災害
          應變期間自來水分區供水區域,增訂總硬度標準為四00(毫
          克/公升)、總溶解固體量標準為八00(毫克/公升)。
三、明確定義關於天然災害應變期間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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