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使主管機關於執行違反環境用藥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案件,裁
處量罰符合比例原則,特訂定本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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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違反本法規定者,罰鍰額度應依附表所列之裁罰公式計算應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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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前點規定裁處之罰鍰,如超過該處罰條款規定之法定罰鍰最高額時
,以其法定罰鍰最高額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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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行為違反本法數個規定,應依本法法定罰鍰額度最高之規定及附表
所列情事計算罰鍰額度裁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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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行為違反本法數個規定,且其法定罰鍰額度均相同者,應先依附表
所列情事分別計算罰鍰額度,再依罰鍰額度最高者裁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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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主管機關對違反本法規定之行為,裁處罰鍰額度除依附表所列裁量基
準辦理外,另亦應審酌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所生影響,
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予以論處。
前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
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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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前點違反義務所得利益之計算方式,包括違反義務所得利益期間之販
賣環境用藥相關產品總販賣量、生產投資設備成本及人力成本所省費
用、平均售價、平均售價成本、所得利益期間所生孳息及其他可得計
算之經濟利益等,但得扣除成本及必要費用。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修正理由如下:
(一)序文及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因應國土功能分區圖將於一百十四年四月三十日公告,依國土
計畫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屆時區域計畫法不再適用,第一項第
一款爰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五條,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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