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條文

一、本公告所稱警報訊號,係指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與懸浮微粒物質
    災害緊急應變所需之警報訊號。

二、警報訊號之種類包括:
    (一)消防車警報訊號。
    (二)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警報訊號。
    (三)救護車警報訊號。
    (四)警車警報訊號。
    (五)工程救險車警報訊號。
    (六)緊急疏散警報訊號。
    (七)懸浮微粒物質災害警報訊號。

三、警報訊號之內容及樣式如下:
    (一)內容:
          1.消防車、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警報訊號:
            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六五0赫茲至七五0赫茲
            ,高頻頻率一四五0赫茲至一五五0赫茲,由低頻升至高頻
            時間一.五秒,再由高頻降至低頻為三.五秒,並得由執勤
            人員依緊急程度、交通狀況與行經區域等實際狀況,調整音
            量大小,以兼顧救災時效、示警、行車安全及降低環境衝擊
            等需求。
          2.救護車警報訊號: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六五0
            赫茲至七五0赫茲,高頻頻率九00赫茲至一000赫茲,
            低頻持續時間0.四秒,高頻持續時間0.六秒,高、低頻
            二者交替進行,並得由執勤人員依緊急程度、交通狀況與行
            經區域等實際狀況,調整音量大小,以兼顧救災時效、示警
            、行車安全及降低環境衝擊等需求。
          3.警車警報訊號: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六五0赫
            茲至七五0赫茲,高頻頻率一四五0赫茲至一五五0赫茲,
            由低頻升至高頻時間0.二三秒,再由高頻降至低頻為0.
            一秒,並視實際狀況持續發布之。
          4.工程救險車警報訊號: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六
            五0赫茲至七五0赫茲,高頻頻率九00赫茲至一000赫
            茲,低頻持續時間0.八秒,高頻持續時間0.二秒,高、
            低頻二者交替進行,並視實際狀況持續發布之。
          5.緊急疏散警報訊號: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六五
            0赫茲至七五0赫茲,高頻頻率一四五0赫茲至一五五0赫
            茲,由低頻升至高頻時間一.五秒,再由高頻降至低頻為三
            .五秒,持續十五秒後,改以語音廣播疏散內容(含疏散區
            域、路線方向等)二次,並視災害範圍大小持續發布之。
          6.懸浮微粒物質災害警報訊號:當懸浮微粒物質大氣濃度達到
            重度嚴重惡化等級,以網際網路發布懸浮微粒物質災害警報
            內容(含空氣品質指標(AQI)與活動建議)。
    (二)樣式:
          1.消防車、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救護車、
            警車、工程救險車及緊急疏散警報訊號之發布,應以使用電
            子警報器為原則;若無法使用電子警報器,可依實際狀況改
            以語音廣播、敲擊警鐘等其他方式為之。
          2.懸浮微粒物質災害警報訊號之發布,以網際網路為原則,得
            依實際狀況改以語音(訊息)廣播、推播等其他方式為之。

四、警報訊號之發布方法: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公所為之,並通知傳播媒體即時播報。

五、警報訊號發布之時機如下:
    (一)消防車、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救護車、警
          車及工程救險車警報訊號:
          1.消防車、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輛、警車及工
            程救險車緊急前往災害現場搶救或執行勤務時。
          2.救護車緊急前往災害現場救護或運送傷患至醫療機構就醫時
            。
          3.於災害現場進行救護,指揮官認有必要時。
    (二)緊急疏散警報訊號:
          1.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須立即疏散民眾時。
          2.災害規模廣大或有擴大之虞,須立即疏散民眾時。
    (三)懸浮微粒物質災害警報訊號:由本部依實際懸浮微粒物質大氣
          濃度情況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