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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各處置處長一人,副處長一至二人。各室置主任一人。 各處室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置科長、專員、科員、辦事員、雇員。 第二項專員職稱區分為資深高級專員、高級專員、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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