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核定修正發布第11條、第 14條條文,並自102年11月1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陸委會

法規異動

修正

各處置處長一人,副處長一至二人。各室置主任一人。
各處室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置科長、專員、科員、辦事員、雇員。
第二項專員職稱區分為資深高級專員、高級專員、專員。

本會得聘任有給職顧問一至二人、無給職顧問若干人。
有給職顧問得比照本章程所定會務人員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