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條文關聯

依本法量處罰鍰時,應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及預期之不當利益。
二、違法行為對交易秩序之危害程度。
三、違法行為危害交易秩序之持續期間。
四、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
五、事業之規模、經營狀況及其市場地位。
六、以往違法類型、次數、間隔時間及所受處罰。
七、違法後改正情形及配合調查等態度。
〔立法理由〕
依中央行政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第二點第四款規定,法規用語應簡明
易懂,避免使用艱深冷僻之用字用語,爰將第七款「悛悔實據」用語修正
,達到「法律通俗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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