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之事業結合,應備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報:
一、申報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結合型態及內容。
    (二)參與事業之姓名、住居所或公司、行號或團體之名稱、事務所
          或營業所。
    (三)預定結合日期。
    (四)設有代理人者,其代理人之姓名及其證明文件。
    (五)其他必要事項。
二、參與事業之基本資料:
    (一)事業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代表人或管理人之姓名及住居
          所。
    (二)參與事業之資本額及營業項目。
    (三)參與事業、與參與事業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事業,以及與參
          與事業受同一事業或數事業控制之從屬關係事業,其上一會計
          年度之營業額。
    (四)每一參與事業之員工人數。
    (五)參與事業設立證明文件。
三、參與事業上一會計年度之財務報表及營業報告書。
四、參與事業就該結合相關商品或服務之生產或經營成本、銷售價格及產
    銷值(量)等資料。
五、實施結合對整體經濟利益及限制競爭不利益之說明。
六、參與事業未來主要營運計畫。
七、參與事業轉投資之概況。
八、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之人或團體,持有他事業有表決權股份或出資額
    之概況。
九、參與事業之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其
    最近一期之公開說明書或年報。
十、參與事業之水平競爭或其上下游事業之市場結構資料。
十一、主管機關為評估結合對競爭影響所指定之其他文件或其他資料。
前項申報書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事業結合申報,有正當理由無法提出第一項應備文件或資料者,應於申報
書內表明並釋明之。
〔立法理由〕
本法有關結合管制規範將關係企業等具有控制性持股情形納入管理,實務
上,包括但不限於:對於「參與結合事業」以外之其他受「最終控制事業
」控制之兄弟公司、本法第十一條第五項所指之關係人、或透過信託關係
而具有影響力之人、事業或團體等,雖非為「參與結合事業」,倘主管機
關認定該等對象之相關資料為結合申報案件競爭影響評估所需資料,亦得
指定申報事業提供相關之資料,爰第一項第十一款新增「或其他資料」之
文字;另刪除「完整」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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