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平交易委員會卷宗閱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條文關聯

案件於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調查程序進行中,得申請閱卷範
圍以本會卷宗資料分類提供閱覽參考表(附表二)所列資料為限。但經資
料提供者請求保密而有正當理由者,得不適用之。
卷宗資料僅部分文件不宜提供閱覽者,應為適當之彌封或抽出。文件之一
部不宜提供閱覽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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