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條文關聯

同一聯合行為案件申請免除或減輕罰鍰之事業有多數時,依其申請時點排
定其申請順位。
前項申請時點,以書面提出申請之情形,指主管機關收受事業依第十條或
第十一條規定提出申請之時點;以口頭提出申請之情形,指申請人依第十
條或第十一條規定於陳述紀錄簽名確認之時點。
事業得於提出申請時,請求主管機關製發書面之收據,並載明收受日期及
時間。
〔立法理由〕
配合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修正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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