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條文關聯

案件調查程序進行中,申請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回依第
六條第一項所為免除或減輕罰鍰之附條件同意:
一、經查未符合第二條適用對象之規定。
二、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出或補充相關事證,或未依指示協助主管機關
    進行調查。
三、未履行主管機關依第六條第二項所附之各款條件。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撤回免除或減輕罰鍰之同意時,倘有更動其他申請事
業之申請順位時,應即以書面通知該等事業。
〔立法理由〕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修正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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