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調查程序進行中,申請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回依第 六條第一項所為免除或減輕罰鍰之附條件同意: 一、經查未符合第二條適用對象之規定。 二、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提出或補充相關事證,或未依指示協助主管機關 進行調查。 三、未履行主管機關依第六條第二項所附之各款條件。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撤回免除或減輕罰鍰之同意時,倘有更動其他申請事 業之申請順位時,應即以書面通知該等事業。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修正為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