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條文關聯

對於申請免除或減輕罰鍰事業之身分資料,除經該事業事前同意者外,應
予保密。
載有申請人真實身分資料之談話紀錄或文書原本,應另行製作卷面封存之
。其他文書足以顯示申請人之身分者,亦同。
前項談話紀錄、文書,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得供閱覽或提供偵查、審
判機關以外之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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