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聯合行為違法案件免除或減輕罰鍰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條文關聯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免除其原應受處分之全部罰鍰:
一、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最先提出申請,獲主管機關為第六條
    第一項之附條件同意,並履行所附條件之全部事項者。
二、同一案件無他事業適用前款時,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最先
    提出申請,獲主管機關為第六條第一項之附條件同意,並履行所附條
    件之全部事項者。
〔立法理由〕
一、配合本法第三十五條之一條次變更為第三十五條。
二、配合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修正為主管機
    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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