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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及競爭秩序、公共利益之案件,不論當事人於何階段提出撤回,本
    會均不停止調查。(有關公共利益應考量受害民眾之多寡、牽涉金額
    之大小,依個案認定之。)
二、與競爭秩序、公共利益較無關連之案件,則依本會在調查之不同階段
    ,區分為以下情況:
(一)檢舉人尚未提供相關事證或雖已提供,惟本會尚未就相關事證審查
      前:本會得初步判斷有無違反之虞,若無違法之虞則可停止調查。
(二)本會業已就相關事證審查,以是否有違法之虞,區分為下列二種情
      形:
    1.無違法之虞或與公平法無涉:本會得停止調查。
    2.有違法之虞:
     (1)若被檢舉人切結不再為相同或類似之表示或表徵,並同意與檢舉
        人解決彼此間交易爭議者,則本會得停止調查。
     (2)被檢舉人未切結不再為相同或類似之表示或表徵,僅同意與檢舉
        人解決彼此間之交易爭議者,則因事涉表示或表徵尚未停止,仍
        可能對市場之競爭秩序造成影響,故本會仍應續行調查。
(三)已完成調查程序,且已符合違法構成要件者,不受檢舉人撤回影響
      ,仍應續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