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促進有線廣播電視頻道節目之交易資訊透明化,降低頻道節目不當
搭售或差別待遇之風險,以維護交易秩序,確保公共利益,特訂定本
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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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原則所稱之頻道節目銷售業者,係指就廣告專用頻道以外之有線廣
播電視節目之播出授權,直接與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或有線廣播電視節
目播送系統業者從事交易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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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頻道節目銷售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足
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
(一)未對交易相對人充分揭露其個別頻道節目之授權價格或其優惠計算
方式者。
(二)對同時銷售二個以上節目之組合另有優惠,未對交易相對人充分揭
露其優惠計算方式者。
(三)實際從事交易時,拒絕以對外揭露之授權價格或優惠計算方式從事
交易,而無正當理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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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第三點之授權價格或優惠計算方式如有調整,仍須於調整時對交易相
對人充分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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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得視經濟、社會之情況隨時修正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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