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贈品贈獎促銷額度案件之處理原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為確保事業公平競爭,保障消費者權益,有效處理公平交易法第十九
    條第三款,以利誘之方法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之行為之
    不公平競爭案件,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事業銷售商品或服務附送贈品,其贈品價值上限如下:
  (一)商品或服務價值在新臺幣一百元以上者,為商品或服務價值之二
        分之一。
  (二)商品或服務價值在新臺幣一百元以下者,為新臺幣五十元。

三、事業辦理贈獎,其全年贈獎總額之上限如下:
  (一)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在新臺幣三十億元以上者,為新臺幣六
        億元。
  (二)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超過新臺幣七億五千萬元,未滿新臺幣
        三十億元者,為銷售金額的五分之一。
  (三)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在新臺幣七億五千萬元以下者,為新臺
        幣一億五千萬元。

四、事業辦理贈獎,其最大獎項之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

五、本處理原則之商品或服務價值、贈品價值及贈獎總額認定標準如下:
  (一)商品或服務價值:事業辦理贈品促銷行為時,交易相對人面臨之
        合理市價。
  (二)贈品價值:依下列標準依序認定:
        1.依辦理贈品促銷行為之事業所宣稱之贈品價值逕行認定。
        2.事業自製或以市場合理價格取得贈品者,該贈品價值以事業自
          製或取得該贈品之成本計算。
        3.事業以其他非價格交易條件取得贈品或無前目所述贈品取得成
          本者,其贈品價值以該項贈品之零售價格認定。
        4.其他合理認定標準。
  (三)贈獎總額:依下列標準依序認定:
        1.依辦理贈獎促銷行為之事業所宣稱之贈獎總額逕行認定。
        2.事業自製或以市場合理價格取得贈獎(商品或服務)者,該贈
          獎總額以事業自製或取得該贈獎(商品或服務)之成本計算。
        3.事業以其他非價格交易條件取得贈獎(商品或服務)或無前目
          所述贈獎(商品或服務)取得成本者,其贈獎總額以該項贈獎
          (商品或服務)之零售價格認定。
        4.其他合理認定標準。

六、事業辦理附送贈品及贈獎,違反第二點、第三點或第四點之規定者,
    構成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三款之違反。

七、本處理原則得依經濟、社會之情況加以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