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燈飾業價格標價導正
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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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鑒於國內部分行業所販售商品之標價常有與實際售價差距懸殊現象,
    影響市場交易秩序與消費者權益,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相關規定,有
    加以導正之必要。為瞭解燈飾商品標價及各階段折扣之方式,因而本
    會於八十二年選定燈飾業進行專案調查。
二、調查結果經提報本會八十二年八月十一日第九十七次委員會議,決議
    :
(一)鑒於燈飾業在廣告目錄或型錄上印製商品價格,再長期以高折扣率
      方式降低實際交易價格,致使消費者可能誤解其係以較低價格購得
      ,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之虞。
(二)燈飾門市業者應於八十二年底之前,調整其零售型錄及其他廣告目
      錄之訂價,不得再有前述之情事。並儘可能按實價販售,避免以不
      合理之價格誤導消費者作正確選擇。
(三)燈飾業者所新印製之型錄應依實價標示。
(四)已印發之燈飾目錄應於民國八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前更改。
(五)燈飾業者於前項調整過程中,亦不得有左列情事:
    1.以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四條聯合行為規定之方式,聯合調整價格。
    2.以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八條維持商品轉售價格之方式,對下游業者
      拘束其販售價格。
    3.以不當提高商品實際零售價格之方式,縮小折扣率。
(六)燈飾業者調整過程中,公平交易委員會將監督業者有無違反前述情
      事。並於期限過後重新調查業者之交易行為,倘查有違反公平交易
      法情事,即依法處理。
三、為追蹤燈飾門市業者之改正情形,本會乃於八十三年一月展開抽查,
    發現二家業者除仍使用舊型錄外,陳列商品之標價亦非實情,明顯以
    不合理標價誤導消費者作正確選擇,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本會業依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予以處分。
四、另依前述第九十七次委員會議決議(四),已印發之燈飾目錄應於民
    國八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前更改。經本會於同年七月起,請地方主管機
    關及公會協助調查燈飾目錄之改正情形,並再追蹤調查陳列商品之標
    價情形。調查結果顯示,所有受抽查們市業者之陳列商品均已照實價
    標示,上游業者新印之產品目錄中尚未發現有標價不實情事。足見本
    調查專案經本會多次與業者及公會之溝通、宣導,以及地方主管機關
    之協助,已達相當之效果,對導正燈傭業多年之不當標價行為具有實
    質之意義,惟本會仍將不定期主動或依檢舉加以調查,籲請業者務必
    遵守公平交易法規定,以免觸法遭受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