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燈飾業價格標價導正
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3月09日

制定依據

1. 公平交易法 中華民國080年02月04日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
  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
  、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
  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
  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況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
  應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
  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應與廣告主負連帶
  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