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確保事業自由與公平競爭,維護交易秩序及消費者利益,有效處理
事業委託家庭式代工案件,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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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名詞定義)
本處理原則所稱委託家庭式代工者,係指以廣告或其他使公眾得知之
方法,招徠不特定多數人從事產品之家庭加工,並於代工者工作完成
後支付其報酬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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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之禁止)
委託家庭式代工者不得有下列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一)以積極欺瞞或消極隱匿關於代工之重要交易資訊致引人錯誤之方
式,使代工者簽訂代工契約。
(二)以直接或間接販賣代工材料或設備,或以其他名目收取費用為主
要收入來源等方式,使代工者簽訂代工契約。
(三)以脅迫或煩擾代工者之方式,使其於決定是否交易之自由意思受
到壓抑情形下,簽訂代工契約。
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為前項(二)所稱以直接或間接販賣代
工材料或設備,或以其他名目收取費用為主要收入來源:
(一)販賣之代工材料或設備與進貨成本顯不相當。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回收代工完成品。
(三)代工完成品無銷售通路,或其銷售所得與固定支出顯不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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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效果)
事業違反第三點,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
條之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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