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委託家庭式代工案件之處理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21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
    為確保事業自由與公平競爭,維護交易秩序及消費者利益,有效處理
    事業委託家庭式代工案件,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名詞定義)
    本處理原則所稱委託家庭式代工者,係指以廣告或其他使公眾得知之
    方法,招徠不特定多數人從事產品之家庭加工,並於代工者工作完成
    後支付其報酬之事業。

三、(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之禁止)
    委託家庭式代工者不得有下列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一)以積極欺瞞或消極隱匿關於代工之重要交易資訊致引人錯誤之方
        式,使代工者簽訂代工契約。
  (二)以直接或間接販賣代工材料或設備,或以其他名目收取費用為主
        要收入來源等方式,使代工者簽訂代工契約。
  (三)以脅迫或煩擾代工者之方式,使其於決定是否交易之自由意思受
        到壓抑情形下,簽訂代工契約。
    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為前項(二)所稱以直接或間接販賣代
    工材料或設備,或以其他名目收取費用為主要收入來源:
  (一)販賣之代工材料或設備與進貨成本顯不相當。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回收代工完成品。
  (三)代工完成品無銷售通路,或其銷售所得與固定支出顯不相當。

四、(法律效果)
    事業違反第三點,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構成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
    條之違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