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動電話業務營業規章範本
時間: 中華民國000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本公司如因技術上之變更或營業區域重行劃定或增設時,得將客戶所使
  用之電話號碼予以更換或暫停其使用,停用期間免收月租費。
  本公司至少應於三個月前將前項情形通知客戶。客戶如不同意,應於接
  到通知後十五日內向本公司辦理終止租用手續,逾期未辦理者,視為同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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