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動電話業務營業規章範本
時間: 中華民國000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客戶繳納之各項費用,均由本公司製發收據或發票交客戶收執;如有遺
  失,客戶得出具切結書申請補發繳費證明書。
  所有以本公司名義寄發之通知或收據,皆須有本公司之圖章始生效力。
  客戶如無法提出已繳費之相關單據時,有無繳費均以本公司紀錄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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