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動電話業務營業規章範本
時間: 中華民國000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本業務之營業區域由交通部核定為:
  □全區:包括臺灣全島(含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
  □北區:包括台北縣市、基隆市、桃園縣、新竹縣市、宜蘭縣、花蓮縣
    、連江縣。
  □中區:包括苗栗縣、台中縣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
  □南區:包括嘉義縣市、台南縣市、高雄縣市、屏東縣、台東縣、澎湖
    縣、金門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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