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條文關聯

法規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本會有關高級人員兼任
或就學者、專家聘兼之。任期均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
法規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立法理由〕
一、現行條文移列為第一項,內容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為落實國家性別平等政策,提升決策參與性別平等,定
    明法規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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