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法字第1090700009號令 修正發布第 4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公共工程

立法總說明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於八十五
年五月三十日發布施行。依本規程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法規委員會(以
下簡稱法規會)置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各一人,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為
落實國家性別平等政策,提升決策參與性別平等,爰修正第四條增訂法規
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規定。

法規異動

修正

法規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本會有關高級人員兼任
或就學者、專家聘兼之。任期均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
法規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立法理由〕
一、現行條文移列為第一項,內容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為落實國家性別平等政策,提升決策參與性別平等,定
    明法規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