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以下簡稱本規程)於八十五 年五月三十日發布施行。依本規程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法規委員會(以 下簡稱法規會)置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各一人,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為 落實國家性別平等政策,提升決策參與性別平等,爰修正第四條增訂法規 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規定。
法規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本會有關高級人員兼任 或就學者、專家聘兼之。任期均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 法規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一、現行條文移列為第一項,內容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為落實國家性別平等政策,提升決策參與性別平等,定 明法規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