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7月02日

條文關聯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申請許可或核發登記證,經主管機關審查不合規定,
  其得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者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
  正未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立法理由〕
  申請許可或核發登記證,經審查不合規定,其得補正者,主管機關應通
  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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