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7月02日

條文關聯

  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組織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應於工
  程技術顧問公司領得登記證或該執業技師到職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依
  法申請或變更執(開)業證照。
〔立法理由〕
  明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具備執業資格者,應於限期內依法申
  請或變更執(開)業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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