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7月02日

條文關聯

  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或組織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須為專
  任之繼續性從業人員,並僅得在該公司執行業務。
〔立法理由〕
  參考技師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技師僅得在同一執業機構執行業務,
  並為防止執業技師出租及出借證照,爰明定執業技師須為繼續性從業人
  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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