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7月02日

條文關聯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其登記證之記載事項、董事、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
  股東有變更者,應於變更事由發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相關證明文
  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許可。經主管機關許可後,應於十五日內向公
  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公司變更登記。
  前項屬登記證記載事項之變更者,於辦妥公司變更登記後,應於十五日
  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前項變更許可之有效期限為三個月;屆期由主管機關廢止其變更許可,
  並通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展延一次,其期限
  以三個月為限。
  監察人或執業技師有異動時,應於異動事由發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
  具相關證明文件,報請主管機關變更監察人或執業技師名冊。
〔立法理由〕
  一、配合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十五條之規定,爰於第一項明定公司
      登記事項變更時,應限期取得主管機關變更許可後向公司登記主管
      機關申請公司變更登記。
  二、第二項明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登記證記載事項如公司名稱、公司
      所在地、負責人或資本額等資料有變更時,應限期申請換發登記證
      ,以落實許可登記制度。
  三、監察人或執業技師有異動時,應限期報請主管機關變更名冊,俾強
      化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與相關執業技師一元化管理之目的,爰作第三
      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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