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7月02日

條文關聯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承接工程技術服務業務,不得逾越其登記證所載營業
  範圍。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承接工程技術服務業務,應交由執業技師負責辦理;
  所為之圖樣及書表,應由該執業技師簽署,並依法辦理簽證。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及其指派監督業務者,不得令其受聘之執業技師於執
  行業務時,違反與業務有關之法令,或違背其業務應盡之義務。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明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承接之工程技術服務業務範圍,不得
      逾越登記證所載營業範圍,並於第二項明定工程技術服務業務應交
      由執業技師辦理。
  二、為確保受聘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執業技師,能獨立行使其專業,第
      三項明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不得不當影響其受聘之執業技師執行業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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