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7月02日

條文關聯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投保專業責任保險;其投保方式採逐案強制投保,
  其最低保險金額由主管機關會商財政部定之。
  前項專業責任保險,要保人未經委託者同意,不得退保;保險契約變更
  、終止或解除時,要保人及保險人應以書面通知委託者。
〔立法理由〕
  一、本條明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投保專業責任保險;並規定最低投保
      金額由主管機關會商財政部共同擬定。
  二、為維護民眾權益,避免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因業務疏漏、錯誤或過失
      ,違反業務上之義務,致使第三者受有損失,宜參酌現有國外之作
      法,規定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投保專業責任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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