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於年度結束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檢具主管機關規定
之年度業務報告書,送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報告書,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據實填寫,並自提出報告之日起,至
少保存十年。
〔立法理由〕 一、為落實主管機關對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監督,爰於第一項規定工程
技術顧問公司應於年度結束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檢具年度業務報告
書,送主管機關備查。
二、因刑法偽造文書罪之罪刑追訴權時效為十年,爰於第二項規定工程
技術顧問公司應據實填寫年度業務報告書,並自提出該報告書之日
起,至少保存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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