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7月02日

條文關聯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於年度結束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檢具主管機關規定
  之年度業務報告書,送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報告書,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據實填寫,並自提出報告之日起,至
  少保存十年。
〔立法理由〕
  一、為落實主管機關對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監督,爰於第一項規定工程
      技術顧問公司應於年度結束之次日起六個月內,檢具年度業務報告
      書,送主管機關備查。
  二、因刑法偽造文書罪之罪刑追訴權時效為十年,爰於第二項規定工程
      技術顧問公司應據實填寫年度業務報告書,並自提出該報告書之日
      起,至少保存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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