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7月02日

條文關聯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應按年編列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經費;其經費不得少
  於年度工程技術服務業務營業收入總額千分之五。
〔立法理由〕
  為提升工程技術及傳承經驗,爰參照醫療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工程技術
  顧問公司應按年編列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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