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指從事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 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及其他經主管機 關認定工程之技術服務事項,包括規劃與可行性研究、基本設計、細部 設計、協辦招標與決標、施工監造、專案管理及其相關技術性服務之公 司。
一、本條例所稱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定義。 二、參照政府採購法第七條第一項關於工程之定義與機關委託技術服務 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四條、第四條之一及第四條之二關於技術服 務事項之規定,明定技術服務事項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