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7月02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所稱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指從事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
  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及其他經主管機
  關認定工程之技術服務事項,包括規劃與可行性研究、基本設計、細部
  設計、協辦招標與決標、施工監造、專案管理及其相關技術性服務之公
  司。
〔立法理由〕
  一、本條例所稱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之定義。
  二、參照政府採購法第七條第一項關於工程之定義與機關委託技術服務
      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四條、第四條之一及第四條之二關於技術服
      務事項之規定,明定技術服務事項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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